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船舶吨税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由海关负责征收。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此外,对捕捞、养殖渔船,警用船舶等免征吨税。
据了解,船舶吨税法修订过程也比较顺利。船舶吨税法草案于今年10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率不变。
船舶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船舶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
今年12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船舶吨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初次审议修改后,已经比较成熟。二审过程中对部分内容稍微做了些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船舶吨税以前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条例规范。此次立法过程主要是把原来的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没有对原来正在实行的制度做大的调整。
“把船舶吨税的基本制度用法律确定下来,最重要的意义是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王瑞贺说。
据了解,船舶吨税法施行后,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